从本月开始施行的《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保护区范围内禁止7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测站的监测场地、道路、标志、测报设施、设备和测船码头。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保护区范围内禁止7类行为:(一)建设、设置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二)种植林木和高秆农作物;(三)擅自挖砂、取土、采石、钻探、埋设管线或者进行爆破作业;(四)倾倒垃圾、堆放物料;(五)在监测断面或者监测场地上空架设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的线路;(六)在水文、水资源监测断面取水、排污;(七)其他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作业的活动。(文章原载西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