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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布地灾评估单位资质管理等三办法-

    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市场秩序,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部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个办法均自 7月 1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管理制度是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这次通过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权限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评估单位的资质审批,乙级和丙级评估单位的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同时,为便于对评估资质单位日常从业行为及本地区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在评估资质的条件设定中特别注重了对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评估业绩的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一项技术含量高、责任重大的专门性工作,从事评估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地质灾害专业知识,主要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钻探、物化探、结构、设计、工程预算、资产评估等多个方面。《办法》同时还要求,相关技术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是在修改、完善原地矿部和国土资源部原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起草的。其主要内容是: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丙级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还设定了治理项目备案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与过去最大的不同是,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文章原载国土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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