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即将在6月1日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民办非企业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将首次受到撤销处罚。
不过,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民非处处长何卫平表示,由于今年民办非企业的年检已接近尾声,所以《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将从明年开始正式实施。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办法》出台之前,民办非企业的年检一直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何卫平表示,相比《办法》,暂行条例对年检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比如,有些民办非企业已不再经营和开展活动,但它既不参加年检,也不自行注销,而登记管理部门又不能进行撤销,因此很容易发生违法行为。”
(文章原载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