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将于200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与1990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相比,《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对适用范围、立法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送审、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等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扩大了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指出,立法起草工作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创设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这就是说,环保规章有关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由媒体公布征求意见稿,公众通过提意见或者参加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参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