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日前修订了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按照修订后的《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取消兽药GMP静态检查,对检查验收通过企业核发的《兽药GMP证书》有效期均为5年。
《办法》还规定,新建企业取得《兽药GMP证书》后,应向农业部申请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改扩建企业取得《兽药GMP证书》后,应向农业部申请变更《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办理新增品种产品批准文号;对2005年6月1日以前通过兽药GMP静态检查验收的企业,须于《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兽药GMP实施情况报告。
对违反兽药GMP规范的企业,农业部将视情节轻重,做出警告、停产整顿、吊销《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决定。(文章原载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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