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这一办法,今后,出口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办法,有5个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三类: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二是规定对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纸质凭证及电子数据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受理申报;不齐全的出口商应及时进行改正、补充资料等。三是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资料、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以及相关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和比对。四是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告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加强宣传辅导。五是依据征管法,明确了出口商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等情况的处理条款。(文章原载: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