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前,应当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立档案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还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章原载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