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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即将实施-

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将于4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将对辽宁省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监管。

卫生、环保部门今后必须全程监管

《办法》要求,今后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对医疗废物依法实行全过程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暂时储存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则负责对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医疗卫生机构暂时储存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据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建立管理责任制,明确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各环节的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废物流失将发布警示公告

《办法》规定,医疗废物若发生流失、泄漏、扩散,应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有扩散危险的,将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省政府表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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