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监管原则、审查权限、安全评价、设计审查以及施工和竣工验收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是审核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之一。《办法》所指 “非煤矿矿山”包括地热、矿泉水、采砂以及石油天然气等非煤矿类矿山,这类矿山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施行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根据《办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以及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