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2003年出台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新办法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规范了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施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办法》指出,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办法》不再规定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管理,改由气象协会以及中介组织进行规范管理。
《办法》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法人依法终止的;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年检不合格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达三次以上的。
《办法》还加大了处罚措施,明确指出,未经批准擅自施放气球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