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确保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的质量,提高科研生产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信息产业部出台了《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5年2月1日施行。该办法规定,凡申请承担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经审查合格,取得《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担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办法》指出,军工电子装备的范围包括军用总体及系统、整机、配套设备、软件、元器件及电子材料、专用设备及电子测量仪器、技术基础。
《办法》指出,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具有法人资格;通过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国家制定的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认证;具有与所承担的科研生产任务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技术保障能力和持续供货能力;具有能按期、按质完成科研生产任务的良好信誉;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科研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办法》规定了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明确了主要职责、审查程序以及《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