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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办法》出台-

将于2005年2月1日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办法》,为领导干部设置了立功受奖“低门槛”: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超过奖励总人数的30%,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

《办法》规定,行政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集体奖励分为嘉奖、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对在突发事件和特殊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集体,授予荣誉称号时,在荣誉称号前应注明体现其事迹内容或者职业特点的限定词;对在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以随时给予奖励。《办法》还规定政府奖励一般每5年一次;联合奖励3至5年一次。在一项奖励中,妇女、少数民族人员应当占有一定比例。《办法》还对行政奖励的实施权限等进行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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