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出台-

    记者从宁波海关获悉,将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对暂时进境货物的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今后对暂时进境货物每月征收的税款将有所减少。   

    据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列举的盛装货物的容器、货样等九类物品以外的暂时进境货物,海关计征税款的期限增加到60个月(原为48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原先未明确)。(文章原载东南商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