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深圳为学校安全管理立法-

历经4次审议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于2004年12月30日获得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条例规定,学校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学校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法规同时又规定,学校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