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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3部规章规范广告经营-

     中国法院网讯 (黎虹 陈思) 在《广告法》颁布10周年之际,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广告经营,明确规定不容印刷品广告鱼目混珠。这3部规章将于2005年1月1日施行。 

    与2000年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相比,新《细则》强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应当具备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还规范了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比较2000年出台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新《办法》重点修改了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等。《办法》禁止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办法》还把对印刷品广告的处罚提高到3万元的上限。

    新颁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广告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等,应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并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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