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罗盘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28 14: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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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西出台《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太原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日前通过了太原市第十一届人代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今后太原市矿山企业如发生矿难,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被重罚。
该办法共计30条,旨在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具体对矿山企业的安全职责、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保护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处罚办法。《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将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发生死亡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大死亡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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