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该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规定》指出,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规定》中的《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明确列明了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并指出要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该《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