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国资委正式对外发布了第10号令——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央企要制订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委员会。其中,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编制重点为3~5年发展规划,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适时滚动调整。
《办法》在编制说明中指出:今后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投资活动的监管,主要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凡是规划内的、主业投资,符合企业发展方向的,由企业自主决定,国资委实施备案管理;规划外的、非主业投资,则要严格监管。
(文章原载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