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存在的问题,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该《暂行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暂行规定》指出,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由招标人按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并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公示。
《暂行规定》明确,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1+规定的流通差价率)。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价格高的品种顺加低差率,价格低的品种顺加高差率。具体差价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招标人可低于规定差价率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
《暂行规定》还就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收取作出了具体规定。(文章原载中国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