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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规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严格规定零售商品的最大负偏差值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行。

    新办法对原《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进行了完善,不再包括定量包装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剔除了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重复的关于商品抽样方法方面的规定,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及法律解释等方面的内容,更具有针对性。

                      仅规范食品和金银饰品
   
    《办法》只规范食品和金银饰品,指出凡是在我国境内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其它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等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办法》明确了零售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职能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执行。
   
                         严格规定最大负偏差值
   
   《办法》指出,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被核称商品的含水量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新《办法》对食品类的计量管理按品种和价格档次分为四类,每类又按照日常交易量情况根据称重范围规定了允许最大负偏差值。
   
    《办法》规定除活禽、活鱼、水发物等食品外,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6元/公斤的食品,重量未超过1公斤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20克。对于肉、蛋、禽、海(水)产品的计量,新《办法》规定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更为严格: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或高于6元/公斤,但不高于30元/公斤的食品,重量未超过2.5公斤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5克;2.5公斤与10公斤(包括10公斤)之间的为10克;10公斤与15公斤(包括15公斤)之间则为15克。 
   
    对于金、银饰品的计量,要求相当严格,只有用专门的精密计量仪器才能达到要求。即金饰品称重范围(每件)不超过100克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0.01克;银饰品称重范围(每件)不超过100克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0.1克。
   
    由此可见,零售商品的售价越高,其允许的误差也就越小。消费者若遇到商家销售的零售商品计量误差超出规定的最大负偏差值,可以直接拨打12365举报或投诉。经营者若因主观意识造成缺斤少两,消费者可向其进行双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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