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农业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 ,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对港澳流动渔船在除港澳水域以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作业涉及的管理体制、作业场所安排,以及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捕捞许可证、安全监督和边防治安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港澳流动渔船和渔民在除港澳水域以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权力和义务,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和要求。
近年来,由于原有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过于简单,随着我国依法行政和养护近海渔业资源相关措施的实施,出现了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职责不清、建造失控、违规跨区作业、重复收费乱罚款等问题,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同时,也使港澳流动渔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为此,农业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公安部通过调研、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在广泛征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主管部门和渔民团体以及内地相关单位的意见后,制定了《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这是继2003年经国务院同意成立农业部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协调小组以来,国家在规范港澳流动渔民管理工作方面的又一项举措。该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进入了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对维护港澳流动渔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原载中国渔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