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崔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30 09:07: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实施-
9月1日起,北京市政府工作人员只要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即被行政处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1日起实施。《条例》处处体现了“责任”二字的分量。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
《条例》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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