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依法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工作,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实施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文章原载山西物产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