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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9月1日施行-

3日结束的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渔港建设。

《条例》规定,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享有权益,承担义务。渔港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渔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渔港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向渔港经营者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渔港经营者不得拒绝船舶进港避台风、防风暴潮或者紧急避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渔港设施。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文章原载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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