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吕兴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04 14:12: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出台-
如果单位逾期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税务部门可直接从其账户中扣除。
3日由辽宁省沈阳市人大表决通过的《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滞纳金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有关款项,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对缴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该条例也很有弹性地规定,一定情况下单位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或经营不良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与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机构制定缴费计划,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
(文章原载辽沈晚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