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源头预防新的环境问题,上海市政府于近日颁布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市政府24号令,以下简称《环评法实施办法》),将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环评法实施办法》的出台是上海市第二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一个重要标志。
《环评法实施办法》以环保理念领先全国一步、环保措施严于全国一级为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积极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力求将环境保护要求贯穿到本市产业布 局、城镇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各个方面。
对于规划环评,《环评法实施办法》将需要进行环评的规划的范围拓展到区县及乡镇层面,并明确由规划编制机关负责规划环评文件的组织编制工作,并在报批规划草案时一并提交环评文件。在政府审批规划前,环保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规划环评文件等进行审查;在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规划前,同级环保部门对规划环评文件等组织审查。对于建设项目环评,《环评法实施办法》就建设项目的选址、清洁能源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配套等作出了十一项具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并明确规定,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立项部门不予同意立项,环保部门不予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法实施办法》还对建设项目环评简化的情形、环评审批结果的公开和环评文件的时效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并将项目试生产、竣工验收两个环节纳入了管理范围。为了强化事后监管,《环评法实施办法》还完善环境影响的后评估制度。(文章原载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