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晓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16 09:09:1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上市办法细则出台-“住满5年” 有了明确解释
12日出台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办法有了实施细则,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昨天下发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人们普遍关心的年限界定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计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的起始日期,以交纳契税时取得完税凭证的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的日期为准。
对于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通知》要求要以成交价格为基数计算,但如果住满5年后按市场价格出售时,其成交价格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新住房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