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3月11日公布施行。其中,对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及道路和停车场都各有规定。在停车问题上,《条例》明确:擅自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责令限期改正,每减少1平方米,可处800元罚款;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可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拒不恢复的,可取消单位车辆新增指标,封存机动车辆,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个行路政策与残疾人、老年人及孕妇、儿童、伤病人有关。《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今后,凡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必须为以上5类人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方便他们安全通行。在举办重大社会公益活动时,要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
还有一个行路政策是有关“四小车”的,规定不同对象给予了不同的经济补偿、安置措施和保障政策。依法管理“四小车”的阶段性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筹岗腾岗,为需要解决的就业者安排岗位。
(文章原载于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