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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市民意见-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5日开始征集市民意见。根据草案,本市将对擅自拆除保护类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处以该建筑物重置价1到5倍的罚款。意见征集时间截止到2004年3月1日。草案规定,保护类建筑是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外市政府认定挂牌保护的四合院及近现代建筑。保护类建筑不得拆除、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保护类建筑。修缮保护类建筑,应当按照原有建筑格局和形式进行;对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当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此外,各区县政府还应当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设立保护标志,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该草案还规定,市及区县政府要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这部分资金将用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赠或者资助等形式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对名城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文章原载于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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