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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公布-

从今年3月1日起,面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各类媒体,不得传播正规渠道以外的气象预报信息,否则,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规定的。

《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在2003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指出,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广播、电视、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版面播发。

该办法规定,面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各类媒体,不得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如果违反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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