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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颁布-

记者1月29日从中国国家气象局了解到,新制定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将于2004年2月1日正式施行,《管理办法》共17条,对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适用范围、管理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气象预报通过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报纸、网站向社会发布,其他媒体如需刊播气象预报,应与当地气象台签订刊播协议。重大气象预报,则只能由中央和省级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管理办法》规定,气象预报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制作与发布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并受法律保护。

此外,气象预报实行服务责任区制度,各级气象台只负责发布本服务责任区的气象预报,跨区播报时必须使用当地气象台提供的实时气象预报。

《管理办法》还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刊播、转载、更改气象预报、擅自将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实施了近12年的《发布天气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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