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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法规:信访事项30天内办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6日通过的一项法规规定,信访事项须在30天内办完。

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信访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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