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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规定纳入银行法修正案草案-

为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建立起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了“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一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22日就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个决定草案审议结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表示,在前两次审议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从事的都是金融活动,监管则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实施,还涉及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监管。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要求,法律应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出规定。

蒋黔贵说,基于上述考虑,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研究协商,并由国务院法制办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决定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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