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柯勇 齐中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9-09 17:08: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境外机构不得在我国从事认证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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