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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止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这一法律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捐缴。

这部法律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该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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