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近年来甘肃省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推动解决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况。
2014年以来,甘肃共修订、出台了《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6部地方性法规。其中,《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已审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将实施。
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是近年来祁连山、秦岭等一系列生态事件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甘肃在修订地方性法规时,着力解决这一矛盾。甘肃省生态环保督察专员蔡桂星说,《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上位法是2014年修订、有“长牙齿的法律”之称的新环保法。在条例修订过程中,修改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限期治理、污染转移等方面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内容;补充了上位法中新增的区域限批、生态保护补偿、按日连续处罚等内容。
“条例没有超越权限立法的情况,在设定范围上没有出现与上位法冲突的现象。”蔡桂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