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区矫正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使用电子定位的适用情形。草案规定,使用电子定位方法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草案同时增加两种电子定位的适用情形: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