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草案二审稿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国家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
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方面。为进一步加强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管理,草案明确,开展我国人类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办法,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定重要生物资源申报登记办法。
草案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应当通过安全审查。
草案明确,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制定外来入侵物种相关名录,加强对名录所载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环境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