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5日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以期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减少暴力伤医事件发生。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王荣梅介绍,医院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安全秩序。同时,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规定中提出,任何人不得有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的行为。对于殴打、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7种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明确了医院安全检查制度,对于不接受安检的人员,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相关区域。
王荣梅表示,北京市目前已在大部分三级医院和部分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共设立了101家警务室。但从实际效果上看,有的警务室与医院治安保卫部门的联动还不够密切,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为此,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医院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警务室与医院治安保卫部门联合办公。警务室民警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开展巡逻、防控、处置工作。与此同时,对未设立警务室的医院,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医院治安保卫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全保卫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