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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三审 拟将篡改伪造档案、诬告陷害等纳入政务处分情形-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1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对“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予以明确,同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针对此前的草案二审稿提出建议,对一些应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予以明确。据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草案还增加规定,“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同时规定,“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此前草案二审稿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公职人员遭受不实举报等情形,也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据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针对草案二审稿中有关公职人员对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建立监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决定主动纠正机制。据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此外,针对复审、复核的结果,在“撤销、变更”之外,草案三审稿对“维持”的情形予以明确,规定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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