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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标志法律制度 维护国家权威尊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国旗法国徽法修正草案

8月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改完善国旗法和国徽法是完善国家标志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本次修正立足于新时代新要求新实际,准备充分、内容完善、亮点不少,有助于强化公民的国家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充分肯定的基础上,与会人员展开积极探讨,为完善草案建言献策。

进一步完善国旗、国徽使用规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旗使用范围日渐广泛,出现了倒挂国旗,悬挂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情况。为了及时发现国旗升挂、使用不当的情形,促使有关部门和单位、公民和组织积极改正,杜黎明委员建议充分借助公民和组织监督的力量,增加“公民和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个人建议改正或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刘修文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国旗、国徽网络使用的规定。“修正草案增加了规范网络使用国旗、国徽的相关规定,但规定较为简略”,他建议进一步充实细化,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国旗、国徽网络使用管理办法。

此外,刘修文委员指出,国徽法修正草案仅规定了有关国家机构的官方网站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但实际上有关国家机关网络使用国徽的情形不仅限于官方网站,还有APP客户端等情形,为此,他建议进一步斟酌有关表述,提升互联网时代立法的预见性和前瞻性。

国旗法第10条规定,外交活动以及驻外外交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贾廷安委员认为这一规定不够全面,“如今国家驻外机构很多,比如军队、文化、商贸、教育等部门在国外设立的机构以及驻外企业等,应当对于这些机构升挂国旗予以规范。”他表示。

国旗法第4条规定,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维护国旗尊严。“外国人和外国组织有没有维护我国国旗、国徽尊严的义务?”万鄂湘副委员长建议对草案的适用范围是否涉及外国人和外国组织进行充分研究,明确外国公民、组织在中国境内爱护和尊重中国国旗、国徽的义务。

严厉打击侮辱国旗、国徽行为

草案对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杜玉波委员认为,这一修订有助于运用法律武器对任何试图伤害国家尊严、阴谋分裂国家的恶意行为给予坚决回应和打击,进一步捍卫了国家的权威与尊严。

贾廷安委员认为,这一规定中的违法行为没有涵盖全面,建议在国旗法修正草案相关规定的“践踏”后面加上“恶意降落和抛弃”,在国徽法修正草案相关规定的“践踏”后面加上“恶意摘除和抛弃”,以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涵盖全面。

杨志今委员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快对本地立法作出相应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明确侮辱国旗行为的刑事处罚,切实维护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国旗法修正草案第25条、国徽法修正草案第17条规定,对公共场合故意以各种形式侮辱国旗、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张志军委员建议进一步充实草案中涉及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增加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予以批评教育、责成纠正、训诫或予以行政处罚等的相关规定,以完善情节较轻或者非故意对国旗、国徽构成侮辱等情况的责任认定。

以国旗、国徽教育为契机强化爱国主义教育

草案中增加了“全日制学校应当将国旗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的规定,庞丽娟委员非常赞成这一规定,她认为,国旗教育的目的不仅是让祖国的下一代了解国旗的历史、精神内涵,遵守使用规范和升旗礼仪,还应自觉维护国旗尊严,强化国家观念。为此,她建议在规定中进一步充实国旗教育的内容和目的,从幼儿园阶段开始组织开展国旗教育,从小种下热爱国旗的种子。

沈跃跃副委员长认为幼儿园也应该进行升挂国旗的活动,他建议在国旗法第6条、第15条中“全日制学校”后增加规定,将幼儿园纳入,以落实爱国主义教育从娃娃抓起的要求。

谭耀宗委员指出,虽然国徽法已经列入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里实施,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很多香港市民都不理解国徽法,更不理解其中图案的意义。他建议有关部门在适当时间派人到香港进行有关国徽、国旗的教育和宣传活动,特别是走进校园向学生宣讲,以增进香港市民和广大师生对国旗国徽的理解,增加爱国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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