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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 重视责任 细化规定 确保教育矫治保护有效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系家庭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8月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以及中小学聘请法治副校长等相关规定,强调进行分级分类教育,内容更加成熟完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并重的立法原则。

完善专门教育制度 实行分类教育矫治

草案二审稿拟不再使用“收容教养”概念,并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与会人员表示赞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建议。

“专门教育我理解是建立一个新的制度,比原来的收容教养制度更加宽泛,完全把原来的惩戒、矫治、教养内容纳入进去。” 李培林委员认为,“专门教育”既然是作为一个新的制度提出,就要有一整套的制度设计,作出符合实际、实践需要的系统规定。

陈竺副委员长建议进一步明确专门学校与未成年人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细化区分教育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职责,并突出开展相关法律课程的重要性。

杜玉波委员建议加强收容教养场所与专门学校的衔接。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的协同管理责任。现有的收容教养场所继续使用,可由专门学校提供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等教育资源支撑。

近年,低龄未成年人恶行犯罪事件多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郑功成委员建议增加对于有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刑事制裁的规定。“如果是一般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还可以通过专门教育或社区矫治来解决,但对于完全不敬畏生命并造成命案的犯罪未成年人必须有相应的刑事惩罚。”他表示,希望这次修改法律中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应该发出一个清晰的信号。

王东明副委员长认为,严肃惩处是一种有效的预防。他建议设立未成年人重罪审判有关法庭进行特殊处理,“可以使犯恶性重罪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惩处,同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产生比较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除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外,专门教育是否一并适用涉嫌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又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就这一问题,曹建明副委员长建议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区分。“对这类涉嫌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在强化教育的同时也需要进行更具有强制性、针对性的干预矫正和法律惩戒,有必要实行分类矫治。”

强化追究监护失职责任

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影响很大。草案二审稿“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提出在办案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应给予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沈跃跃副委员长建议,有必要在总则中进一步强调家庭的作用,明确父母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直接责任。

陆东福委员指出,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有些恰恰是一些监护人和父母,本身就在纵容教唆、胁迫或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他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应明确对纵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的家长和监护人,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刘海星委员表示应当增强追究监护失职责任。“草案中第3章第28条明确了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对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加以管教,但是条款的约束力明显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加强对于有监管职责的父母、监护人等的制约力,特别是因教育失职而导致的严重违法犯罪或恶性犯罪,家长、监护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此次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的内容。

“我觉得这一条增加得格外好。开展这样的社会调查是发现和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犯罪原因和趋势的重要手段,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做法。”肖怀远委员认为。

将校园欺凌列入不良行为 完善欺凌求助渠道

近年来,校园欺凌时有发生,有的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修订草案对学生欺凌防控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作出了规定。在此次分组审议中,沈跃跃副委员长、杨震委员、左中一委员、刘修文委员等许多与会人员建议,应将校园欺凌列入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目前,未成年人普遍较早接触互联网,受网络影响较大,而网络欺凌也成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一种现象。对此,周敏委员建议,通过网络欺压严重伤害其他未成年人,也应列为严重不良行为。她还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中第二项“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规定后,增加“消除影响”。

“无论是现实生活当中,还是在网络上,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都有可能对其他未成年人造成很恶劣的影响,所以建议这个地方增加消除影响。”周敏委员说。

“近年来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中,有学生在受到欺凌后不懂如何求助,导致欺凌事件扩大和激化,因此,引导被欺凌者用适当方式求助,帮助他们尽快走出欺凌事件的影响至关重要。”陈竺副委员长建议,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后增加“完善欺凌求助渠道”。

陈竺副委员长表示,在欺凌事件中,引导旁观者敢于帮助受害者求助,也有助于遏制欺凌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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