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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法国徽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拟明确监管部门 完善下半旗制度

8月8日,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重点明确了国旗、国徽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了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使用,切实维护国旗、国徽的权威和尊严。

草案明确了国旗、国徽的监管部门。现行国旗法、国徽法规定,国旗、国徽的监督管理主体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没有明确具体部门,在实践中导致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国旗、国徽使用的监督管理,草案增加规定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同时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升挂(悬挂)、使用和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草案增加了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场合。为体现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草案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每日升挂国旗,“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草案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每日升挂国旗,“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工作日升挂国旗,以体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机构的新变化。

此外,草案增加规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增加了非全日制学校和公共文化设施升挂国旗的规定。根据实践发展,草案增加宪法宣誓场所悬挂国旗,国家宪法日、烈士纪念日升挂国旗的要求,并对居民小区在重要节日、纪念日升挂国旗作出规定。

草案完善了使用国旗志哀相关制度。国旗法第十四条对下半旗制度作了规定,草案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伤亡或者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同时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为完善国家仪典制度,规范国旗使用,草案对遗体、灵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盖国旗的情形予以明确,并规定了相关仪式的注意事项及国旗的使用规范。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国旗、国徽非通用尺度使用的场合和要求,对实践中影响国旗、国徽权威和尊严的问题作出规范,对做好与涉及国旗、国徽的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保持法律规范之间的和谐统一作出部署。

据了解,国旗法、国徽法分别于1990年6月、1991年3月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旗法、国徽法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国旗法、国徽法颁布施行三十年来,对保障国旗、国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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