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7日在记者会上介绍说,草案增加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适用场合。
中国的国旗法、国徽法分别于1990年6月、1991年3月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
臧铁伟表示,随着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旗、国徽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国旗法、国徽法实施中遇到一些不适应的问题,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完善。
据介绍,草案完善国旗、国徽尺度。增加规定,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国徽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增加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场合。为体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机构的新变化,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每日升挂国旗,“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工作日升挂国旗。根据实践发展,增加规定宪法宣誓场所悬挂国旗,增加国家宪法日、烈士纪念日升挂国旗的要求,并对居民小区在重要节日、纪念日升挂国旗作出规定等。
国徽法修正草案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乡镇人民政府悬挂国徽,以及宪法宣誓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三是明确国旗、国徽的监管部门。草案增加规定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