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30日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现行实施办法自2000年7月1日施行以来的重新修订。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结合重庆实际,对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法定职责、治理结构、基层组织、募捐筹资、公信力建设、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全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据介绍,实施办法共三十条,主要从红十字会的性质、“三救三献”等职责、政府及部门的支持保障、红十字会行为规范和财产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公信力是红十字会的生命线。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主要从对红十字会的规范、捐赠募捐活动、信息公开等方面加强制度设计,力求提高红十字会的公信力。
实施办法强化了对红十字会的行为规范和财产监管。如第二十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产与其他财产分开管理,对社会捐赠资金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红十字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撤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财产。
实施办法明确了捐赠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结合实践中的情况,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自收到捐赠人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反馈情况;捐赠人可以参与捐赠物资的发放,但是不得影响分配;捐赠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的物资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不得捐赠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物品;捐赠时不得使用歧视性、侮辱性化名。
实施办法还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第二十三条明确: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的财产及其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在其他条款中也有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