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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立法保护引黄古灌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日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将建立和完善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协调机制等,明确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以更好地传承黄河文明。

《条例》规定,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是指传承延续历史一百年以上,由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的“宁夏引黄古灌区”灌溉工程遗产,包括在用类古灌溉工程、遗址类古灌溉工程,以及由古灌溉工程伴生的桥梁、碑刻等历史文化遗存,灌溉技术、民俗活动、表演艺术和实物、文献资料等与引黄灌溉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条例》明确,自治区政府建立和完善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协调机制,实行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规划制度和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名录制度。另外,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盗窃或者破坏、损毁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附属设施、设备;倾倒垃圾、废渣、废料、尾矿或者丢弃动物尸体等固体废弃物;擅自占用、填堵古渠渠道或者改道等。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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