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近日审议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赋予苏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有效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一直以来,行政执法的实施主体是旗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苏木、乡镇和街道无行政执法权。由此造成,在广大农村牧区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烧秸秆、挖野菜、私搭乱建等行为,苏木、乡镇和街道管理人员“看得见、但管不着”,而旗县相关部门“管得着、却看不见”的现象,形成执法盲区。
为让苏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更好地行使执法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立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赋权清单,将涉及土地管理、基本农田保护、物业管理、防洪等众多领域的99项旗县级行政权力交由苏木、乡镇和街道行使。这一赋权清单可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这一条例将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