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决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旗和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权威与尊严,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改国旗法、国徽法,完善国家标志制度,有利于强化公民的国家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此次国旗法、国徽法修改幅度不小,原国旗法有20条,修改后24条,有9条没有修改;原国徽法有15条,修改后19条,有7条没有修改,主要是完善国旗、国徽的尺度,增加使用的场合和规范,明确监督部门等。
据童卫东介绍,根据国旗和国徽的特点,国旗法和国徽法在修改时把握不同要求,对于国旗强调鼓励与规范并重,鼓励公民、组织在适当场合升挂、使用国旗和国旗图案;对于国徽坚持以规范为主,主要是规范国家机关的使用。
修改后的国旗法增加了升挂国旗的场合,增加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并悬挂国徽,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等。完善了使用国旗志哀相关制度,增加了下半旗的场合和情形,规定烈士等遗体、灵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盖国旗等。
修改后的国徽法完善了悬挂国徽的场所,增加各级监察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乡镇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宪法宣誓场所等应当悬挂国徽。
对于损害国旗、国徽尊严的行为,修改后的国旗法、国徽法作出进一步禁止性规定,明确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等。根据新法,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国旗、国徽教育的内容,修改后的国旗法、国徽法采纳了相关意见,规定国旗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旗、国徽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