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7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决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国旗法、国徽法对于损害国旗、国徽尊严的行为作出进一步禁止性规定。比如,规定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现场使用的国旗。根据新法,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新法还增加国旗、国徽适用场合。例如,增加规定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悬挂国徽。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表示,原国旗法、国徽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按照国旗法、国徽法的精神升挂国旗,悬挂国徽。此次修改国旗法、国徽法,对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升挂国旗,悬挂国徽问题加以明确,便于更好地实施国旗法、国徽法。
针对外界关注为何新法中没有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童卫东介绍称,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全国性法律要在特别行政区实施,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原国旗法、国徽法已经列入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并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因此,这次国旗法、国徽法修改无需重新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
“考虑到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均已通过本地立法实施国徽法,因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修改后国徽法的原则和精神,对本地立法作相应修改。”童卫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