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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保卫机构的设立、撤销,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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